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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省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及行政

發布時間:2016-11-24 14:34  

各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省廳制定了《福建省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及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迅速傳達至基層公安機關和轄區爆破作業單位,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福建省公安廳

2016年7月19日

福建省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及行政許可

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爆破作業單位企業主體責任和公安機關日常安全監管職責,全面提升爆破作業人員能力水平,推動爆破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爆破作業人員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和公安部《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爆破作業單位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爆破作業人員分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爆破作業人員應符合《爆破作業人員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資格條件。

爆破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培訓、考核并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條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以及審批發證依托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www.bpzykh.com)、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http://10.130.1.244:8080/mbxxglxt/)、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網絡服務平臺http://218.85.72.204:8001/mbxtwlfwpt),實行信息化管理,實現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審批管理全程監督。

第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依法與爆破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保障爆破作業人員合法權益,構建規范有序、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二章 培訓單位和師資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單位的(包括自行組織培訓的爆破作業單位、受委托培訓的專業培訓機構及行業協會組織)登記工作。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單位由省級公安機關負責登記錄入,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簡稱“三員”)培訓單位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登記錄入。

第七條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單位應有固定教學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爆破作業單位自行組織培訓的,應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二)行業協會組織培訓的,應當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業務范圍應包含“教育”或“培訓”內容;

(三)專業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的,應當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培訓資質證明,業務范圍應包含爆破作業人員相關培訓內容。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應對照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梳理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三員”培訓單位。對符合條件的,由培訓單位填寫《培訓單位備案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應組織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對符合第七條規定、從事“三員”培訓的單位,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登記錄入培訓考核信息系統。對符合第七條規定、從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的單位,由省級公安機關登記錄入培訓考核信息系統。

第九條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師資應填報《福建省爆破作業人員培訓教師推薦表》(附件2)后提交省級公安機關認定并錄入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專家由公安部認定。“三員”考核專家由省級公安機關認定。

 

第三章 培訓和考核

第十條 爆破作業單位是爆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嚴格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是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做好爆破作業人員資格審查、考前公告、考核組織、證件核發及管理等相關工作。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堅持爆破作業人員培考分離制度。爆破作業人員培訓應由爆破作業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培訓應使用統一規范的培訓教材,并參照《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設置課程和教學內容。

爆破作業人員的考核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組織,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分初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初次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40學時;初次申請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資格的,培訓時間不少于72學時;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每年應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劃,保障經費投入,落實安全培訓工作。年度培訓計劃應明確培訓類型、人數、時間、地點、經費保障等,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其中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應于1月20日前匯總爆破作業單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計劃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培訓單位組織培訓前,應通過培訓考核信息系統錄入培訓人員、時間、地點、師資和內容等信息申請備案,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培訓結束后10日內,培訓單位錄入培訓結果并提交;同時,通過系統打印《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證明》(式樣見附件3),加蓋單位印章后交給培訓人員。

爆破作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培訓單位應在培訓結束后組織爆破作業人員測試,并將測試結果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 初次申領、到期換發、變更單位換發、遺失或損毀補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申請提高資格等級的,應由縣級公安機關通過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背景審查(操作說明見附件4)。

第十六條 初次申領、到期換發、變更單位換發、遺失或損毀補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申請提高資格等級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登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網絡服務平臺錄入申請信息,并通過平臺打印《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附件5)。

第十七條 初次申領爆破作業人員資格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申請提高資格等級的,應經培訓后通過考核。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三員”資格的,應向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

(三)申請人初中以上學歷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四)培訓單位出具的《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證明》;

(五)申請人與爆破作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并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

(六)爆破作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爆破作業單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員和退休人員等不能提供(五)(六)項的,應提供爆破作業單位的聘任協議以及申請人現或原單位的同意受聘證明或退休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第十九條 初次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或申請提高資格等級的,應向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考核申請,除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歷證明,包括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并復印件;

(二)從事爆破作業經歷證明,包括《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復印件、工作經歷和獲獎證明(沒有獲獎證明的可不提供)等;

(三)設計施工業績證明,包括主持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的證明、設計文件等。

學歷驗證須通過“學信網”獲取學歷在線驗證報告(獲取方法見附件6)。其中,非因學歷提升符合條件申請提高作業級別的,不需提交學歷在線驗證報告。

第二十條 考核30日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應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系統中公告爆破作業人員考核時間、地點及考核大綱。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確定“三員”考核時間后,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提交考核備案信息(考核方式選擇“機考”),并在考核15日前將《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備案表》(附件7)報省級公安機關。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填寫考核備案信息時,考核專家人數應選擇3人(含)以上。

省級公安機關統籌確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時間后,組織考核的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提交考核備案信息(考核方式選擇“筆試”),并在考核20日前將《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備案表》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考核10日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應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系統中公告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通知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參加考核。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間組織爆破作業人員考核。考核分理論考核和面試考核;其中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面試考核應經2名(含)以上考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集體討論評分,給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結論;“三員”面試考核應經3名(含)以上考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集體討論評分,給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結論。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結束10日內,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中錄入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結果,并在培訓考核系統中公告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結果。

 

第四章 爆破作業人員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初次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申請提高資格等級的,申請人經考核合格且公告無異議的,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審批信息,制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人員應在期滿前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及原《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原件并復印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審查合格后收回原證并制發新《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變更單位的,向新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原《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原件并復印件以及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原件并復印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審查合格后收回原證并制發新《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遺失或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補發申請。其中,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提交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因毀損申請補發的應交回原《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提交復印件。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進行核實后予以補發,補發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編號、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發現爆破作業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或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書面告知《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簽發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機關接到書面告知后,對復核確認不符合資格條件或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予以注銷人員信息。

爆破作業人員不再從事爆破作業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予以注銷人員信息。

第二十九條 爆破作業人員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未提出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或死亡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注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予以注銷人員信息。

 

第五章 爆破作業人員日常監管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應使用全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https://10.1.3.210/gabmbweb/)中的“人員信息核查比對情況查詢”模塊,按照《爆破作業人員信息比對核查操作說明》(附件8),核查處理系統比對發布的問題爆破作業人員信息。對核查發現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予以撤銷或注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予以注銷人員信息。

第三十一條 初次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后,方可獨立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十二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爆破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因非爆破作業單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項目停工超過2個月,經委托單位同意的。

第三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不得更換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委托方與爆破作業單位已解除爆破作業合同的;

(二)委托方同意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的。

第三十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應書面辦理交接手續,并于項目技術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爆破作業合同備案的公安機關。對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還應同時將項目技術負責人變更情況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工作單位。

第三十五條 爆破作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上載明的作業類別從事爆破作業;

(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超出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

(三)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簽發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予以注銷人員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省級公安機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由福建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附件:1.培訓單位備案登記表

2.福建省爆破作業人員培訓教師推薦表

3.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證明(式樣)

4.背景審查操作說明

5.《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

6.學歷驗證說明

7.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備

8.爆破作業人員信息比對核查操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