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政府簡政放權部署要求,進一步縮短行政審批時限,現就貫徹執行《福建省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規范》(閩公綜〔2014〕310號,以下簡稱《工作規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關于行政審批時限
(一)即日起,各級公安機關在受理、審批民用爆炸物
品許可項目時,審查、審批時限一律按照《工作規范》規定時限的60%來執行?!豆ぷ饕幏丁飞婕暗降臈l款有: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25條、第36條、第38條。
(二)各級公安機關應及時在辦事服務大廳、公安公眾服務網、福建治安便民微信等公開公布調整后的審批時限。
二、關于爆破作業單位業績確認
(一)為適應全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升級后的管理要求,根據《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有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申請資質升級,單位業績均以設區市公安局審批,經評估、監理,并完成項目業績報備、完整錄入全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確認的項目業績為準。
(二)三級以上(含三級)爆破作業單位《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有效期滿申請延期換證所需項目業績按照第一款要求提供。
(三)凡之前未經全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業績確認取得三級爆破作業資質的單位,應按照第一款要求做好業績報備工作。否則,系統將無法生成三級資質信息,承接的C級項目業績無法錄入系統;系統中單位級別與紙質證件上的單位級別不一致,將會影響省外作業。
三、關于民爆物品購買申請條件
按照許可條件法定原則,刪除《工作規范》第36條第四款。
福建省公安廳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