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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執行《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
發布時間:2016-11-24 15: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2009年9月17日公安部發布的《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GA/T 848-2009,以下簡稱GA/T 848)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實施。GA/T 848的發布實施,是公安機關貫徹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提高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治安防范能力和安全水平,有效減少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案件和爆炸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認真做好標準的貫徹執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全評價的范圍。GA/T 848規定了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的基本要求,是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的基本依據,適用于爆破作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在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包括地面庫、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洞庫、覆土庫)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不適用于煤礦、非煤礦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安全評價。
二、安全評價機構的認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GA/T 848規定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安全評價,由取得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的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從事安全評價的專業人員,應取得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項目負責人應具有火炸藥、爆破工程、安全工程類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目前,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核發的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共有8家。上述8家安全評價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活動。對符合條件、尚未取得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甲級資質的其他安全評價機構,省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協調、引導其依法申請取得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制造業”的甲級資質證書后,從事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活動,促進和服務安全評價工作深入開展。
三、安全評價的組織實施。爆破作業單位確定評價機構后,出具委托書,由評價機構核實爆破作業單位的有關許可證明或批準文件,明確評價的項目和范圍,并與爆破作業單位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按照GA/T 848的規定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對安全預評價結論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建設;對安全驗收評價結論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驗收;對安全現狀評價結論不合格的,要依法暫停相關許可審批,直至其完成整改并經安全評價機構重新作出合格安全評價結論。安全評價機構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安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爆破作業單位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安全評價機構由爆破作業單位自主選擇,嚴禁公安機關及民警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安全評價活動,嚴禁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嚴禁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外地安全評價機構到本地開展評價活動,嚴禁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嚴禁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四、安全評價的收費。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指導性標準或者行業自律標準收費。各地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商請物價部門核定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性標準。
公安部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9月17日公安部發布的《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GA/T 848-2009,以下簡稱GA/T 848)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實施。GA/T 848的發布實施,是公安機關貫徹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提高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治安防范能力和安全水平,有效減少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案件和爆炸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認真做好標準的貫徹執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全評價的范圍。GA/T 848規定了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的基本要求,是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的基本依據,適用于爆破作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在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包括地面庫、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洞庫、覆土庫)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不適用于煤礦、非煤礦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安全評價。
二、安全評價機構的認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GA/T 848規定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安全評價,由取得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的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從事安全評價的專業人員,應取得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項目負責人應具有火炸藥、爆破工程、安全工程類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目前,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核發的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共有8家。上述8家安全評價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活動。對符合條件、尚未取得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甲級資質的其他安全評價機構,省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協調、引導其依法申請取得業務范圍為“煙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制造業”的甲級資質證書后,從事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活動,促進和服務安全評價工作深入開展。
三、安全評價的組織實施。爆破作業單位確定評價機構后,出具委托書,由評價機構核實爆破作業單位的有關許可證明或批準文件,明確評價的項目和范圍,并與爆破作業單位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按照GA/T 848的規定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對安全預評價結論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建設;對安全驗收評價結論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驗收;對安全現狀評價結論不合格的,要依法暫停相關許可審批,直至其完成整改并經安全評價機構重新作出合格安全評價結論。安全評價機構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安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爆破作業單位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安全評價機構由爆破作業單位自主選擇,嚴禁公安機關及民警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安全評價活動,嚴禁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嚴禁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外地安全評價機構到本地開展評價活動,嚴禁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嚴禁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四、安全評價的收費。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指導性標準或者行業自律標準收費。各地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商請物價部門核定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性標準。
公安部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