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對辦理涉及硝酸銨案件有關問題的批
發布時間:2016-11-24 15:00
廣東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9·4硝酸銨”專案涉案單位處理問題的請示》(粵公請字[2007]18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對非法銷售、購買未達到抗爆性能指標的農用硝酸銨、硝酸傲視群雄復混肥的,應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對沒收的硝酸銨和未達到抗爆性能指標的農用硝酸銨、硝酸銨復混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2]52號)精神,可以轉讓有關生產企業回收利用。
公安部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