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政策法規 > 法律法規 >
公安部關于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許可行
發布時間:2016-11-24 15:01
(公復字[2008]2號)
云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許可證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請[2008]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定許可證件,公安機關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依法受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備案申請,依法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凡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點》等非法定證件申請備案、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告知申請人提交相應的法定證件,申請人不提交的,公安機關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以及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公安機關應嚴格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查處。
公安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許可證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請[2008]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定許可證件,公安機關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依法受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備案申請,依法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凡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點》等非法定證件申請備案、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告知申請人提交相應的法定證件,申請人不提交的,公安機關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以及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公安機關應嚴格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查處。
公安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