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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
發布時間:2016-10-15 20:32
Safety code for miniature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 838—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2009—06—29發布 2009—08—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國科安聯科技咨詢有限公司、兵器工業安全技術研究所、北京北方天亞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春樂、楊祖一、閆正斌、李軍剛、亓希國、白春光、魏新熙、張國亮、文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基本要求,是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設計、建設、改建、驗收、評價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爆破作業單位儲存量符合表1規定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T7946 脈沖電子圍欄及其安裝和安全運行
GB12014 防靜電工作服
GB21146 個體防護裝備 職業鞋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范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3 術語和定義
GA 837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miniature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
爆破作業單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最大儲存量不大于表1規定的儲存庫。
3.2
洞庫 underground magazine
由山體表面向山體內水平掘進的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洞室。
3.3
覆土庫 earth covered magazine
分兩種形式,一種是儲存庫后側長邊緊貼山丘,頂部覆土,在前側長邊覆土至頂部,兩側山墻為儲存庫出入口及裝卸站臺;另一種是其頂部覆土至儲存庫兩側及背后,前墻設有儲存庫出入口及裝卸站臺。
3.4
外部距離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與外部各類目標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距離。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
3.5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最小距離。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
3.6
值班室 duty room
用于儲存庫保管、守護等管理人員辦公、值班的建筑物。
3.7
發放間 distribution room
用于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專用房間。
3.8
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 moved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s
能夠借助交通運輸工具或自身運動裝置實現移動搬遷,可以單體或組合形式,經過安置或組合即可重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4 設計與驗收
4.1設計資質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應由乙級(含)以上工程設計資質,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彈藥、火炸藥等相關專業設計經驗的單位進行設計。
4.2驗收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投入使用前,應由當地公安部門組織驗收。
5 種類及危險等級
5.1種類與儲存量
5.1.1 儲存庫分為地面庫(含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洞庫、覆土庫。
5.1.2 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見表1。
表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
5.2危險等級劃分
5.2.1 儲存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1級。
5.2.2 儲存無重大危險性,但在外界強力引燃、引爆條件下可能發生燃燒爆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4級。
5.2.3 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劃分見表2。當同一儲存庫內存放兩種(含)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時,該儲存庫危險等級應以危險等級較高的民用爆炸物品確定。
表2 地面儲存庫的危險等級
6 選址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選址應執行GB6722的規定。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遠離城鎮的獨立地段,不應建在城市或重要保護設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目標附近;
b) 不應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質危害的地方,應盡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c) 不應讓無關人員和物流通過儲存庫區。
7 外部距離
7.1 儲存庫區有兩個(含)以上儲存庫時,應按每個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及計算藥量分別計算其外部距離,取其最大值者為儲存庫區的外部距離。外部距離應自儲存庫的外墻算起。
7.2 1.1級地面庫外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
7.3 1.4級儲存庫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
7.4 洞庫、覆土庫外部距離按GB50154執行。
7.5 儲存庫距露天爆破作業點邊緣的距離應按GB6722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應小于300m。
表3 1.1級地面儲存庫的外部距離 單位為米
8 總平面布置
8.1 庫區內儲存庫的布置,應根據各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并結合地形特點,以有利于安全、運輸和裝卸作業。
8.2 計算藥量較大的儲存庫不宜布置在儲存庫區出入口附近。
8.3 地面庫不宜水平長面相對布置,儲存庫區運輸主干道縱坡不宜大于6%。
8.4 儲存庫區四周應設密實圍墻,圍墻到最近儲存庫墻腳的距離不宜小于5m,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m,墻頂應有防攀越的措施。儲存庫區周圍有陡峭山體、水溝等能起到防盜、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處,可不設密實圍墻,但應設鐵絲網圍墻。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區也可設符合GB/T 7946要求的脈沖電子圍欄。
8.5 值班室宜布置在圍墻外的安全地帶,朝向庫房面可建設防護屏障或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應具備有效阻擋危險品儲存庫爆炸沖擊波的作用;覆土庫區值班室應避開任一儲存庫的正前方,洞庫的值班室應偏離洞庫軸線不小于70°。
8.6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地面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20m,上述儲存庫與雷管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12m;
b) 值班室距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4要求,距雷管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c) 洞庫、覆土庫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按GB50154執行。
表4 值班室與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 單位為米
8.7 防護屏障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地面儲存庫應設防護屏障,防護屏障可采用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擋墻等形式,并應符合GB50089的要求;
b) 值班室若設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擋墻時,其高度應超過值班室屋頂高度0.5m,其余應符合GB50089的要求。防護土堤坡腳或鋼筋混凝土墻腳距值班室外墻距離不宜大于2.0m;
c) 允許在防護屏障的底部用塊石或其他塊狀材料砌筑不高于1.0m的擋土墻。
9 建筑與結構
9.1 地面儲存庫
9.1.1 1.1級儲存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中二級耐火等級的規定,1.4級和面積小于20m2的1.1級儲存庫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9.1.2 儲存庫應為單層建筑,可采用磚墻承重,屋蓋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凈高度不宜低于3m。
9.1.3 儲存庫的門均應向外開啟,外層門應為防盜門,內層門應為加金屬網的通風柵欄門。
9.1.4 儲存庫內任一點到門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門的寬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應采用側拉門、彈簧門、卷閘門,不應設置門檻。
9.1.5 儲存庫的窗應能開啟并應配置鐵柵欄和金屬網,視情可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適當部位設置通風孔并配鐵柵欄和金屬網。
9.1.6 儲存庫地面宜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當以包裝箱方式儲存且不在儲存庫內開箱時,儲存庫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9.1.7 值班室宜為單層,可采用地面、覆土和洞室建筑方式。當采用地面建筑時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屋面板,墻四角設構造柱,構造柱與墻之間應拉結,朝向庫房方向不應有窗戶。
9.1.8 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的結構應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9.2 洞庫、覆土庫
建筑結構按GB50154執行。
10 消防
10.1 儲存庫門口8m范圍內不應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墻外15m范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儲存庫區內不應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區的儲存庫周圍宜修筑防火溝渠。
10.2 儲存庫區可設高位水池,或設消防水池并配備消防水泵,水池儲水量不少于15m3。
10.3 儲存庫區內單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11 電氣
11.1 儲存庫內的電氣照明應符合GB50089的規定;當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燈,并隨身攜帶。
11.2 禁止電氣線路跨越儲存庫。
12 防雷
地面庫的防雷設施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并按其中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規定設防;洞庫、覆土庫按GB50154執行。
13 防靜電
進入雷管儲存庫操作的人員應穿符合GB21146、GB12014要求的防靜電鞋、防靜電服或純棉工作服;雷管儲存庫和發放間、黑火藥儲存庫的地面和臺面應鋪設導靜電橡膠板,且應接地;進入發放間的作業人員,應經泄放靜電后才能進行操作。
14 防射頻
存放電雷管的地面儲存庫防止射頻危害的距離執行GB50089的規定。
15 安防設施
儲存庫區和儲存庫的治安防范設施應符合GA 837 的要求。
16 儲存庫安全管理
16.1 儲存管理
16.1.1 儲存庫的最大儲存量不應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且符合表1的規定。
16.1.2 民用爆炸物品宜單品種專庫存放;當條件受到限制時,不同品種的民用爆炸物品允許同庫存放,同庫存放應遵守以下原則:
a) 黑火藥應單獨存放;工業雷管除與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外,不應與其他物品同庫存放;
b)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在庫容允許的條件下單個儲存庫的計算藥量不應超過5000kg。
16.1.3 儲存庫內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并每天記錄。
16.2 存放管理
16.2.1 儲存庫內民用爆炸物品應堆放穩固整齊。
16.2.2 儲存庫內應有標記品種、規格和數量的標識牌。同庫儲存多品種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分別堆放,并有明顯標志。
16.2.3 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0.6m,堆垛邊緣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2m,宜在地面畫定置線。
16.2.4 各種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業雷管、黑火藥不應超過1.6m,炸藥、索類不應超過1.8m,宜在墻面畫定高線。
16.2.5 儲存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
16.2.6 儲存庫內不應存放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16.3 發放管理
16.3.1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允許在儲存庫內以最小包裝單元分發;拆箱后的工業雷管應在專門的發放間發放;黑火藥應以原包裝發放。
16.3.2 發放間宜單獨設立,當與庫房聯建時,發放間應有密實墻與庫房隔開。
16.3.3 工業雷管的發放間內最多允許暫存1000發雷管,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的發放間最多允許暫存計算藥量50kg的產品。暫存產品應標識清楚。
16.3.4 嚴禁在儲存庫、發放間對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加工作業。
16.3.5 民用爆炸物品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
16.4 裝卸和出入庫管理
16.4.1 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運輸工具和車輛內的一切雜物。
16.4.2 車輛應符合GB6722的要求。車輛應熄火、制動,不應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16.4.3 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撞擊、拋擲、腳踩、翻滾、側置危險品;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庫存放規定,不應超高、超寬、超載。
16.4.4 來源不清和性質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應入庫或裝車;如包裝損壞需更換時,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操作。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于2.5m。
16.4.6 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面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16.4.7 裝卸作業結束后,作業場所應清理干凈,防止遺留民用爆炸物品,并與庫管員做好交接。
16.5 流向管理
應按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庫記錄要有臺賬,流向信息記錄應完整,并按規定及時傳遞;儲存庫內賬物相符、日清月結。
16.6 治安防范
儲存庫區和儲存庫的治安防范執行GA 837 的要求。
16.7 應急救援
16.7.1 應在各儲存庫門口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附錄A要求的警示標志牌。
16.7.2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國務院令第46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針對庫區的實際情況和儲存產品的危險特性,參照附錄B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16.7.3 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查預案的正確性,并對預案進行完善。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儲存庫警示標志牌式樣
A.1 “儲存庫警示標志牌”尺寸宜為700 mm×600mm,不易變形;標志牌底色宜為白色,字體宜為黑色。
A.2 儲存庫警示標志牌見圖A.1。
圖A.1儲存庫警示標志牌圖例
A.3 警示標志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危險等級、危險特性及定員、定量。
A.4 “危險等級”按儲存庫內危險級別最高的危險品確定,危險等級分為1.1級、1.4級。
A.5 “危險特性”按民用爆炸物品的主要危險性確定,如“燃燒”、“爆炸”。
A.6 “定員”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的儲存庫內最大允許的工作人數量,單位為“人”。
A.7 “定量”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的儲存庫內最大允許存放的危險品的數量,單位為“發”、“kg”、“m”等。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儲存庫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explosives magazine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 838—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2009—06—29發布 2009—08—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國科安聯科技咨詢有限公司、兵器工業安全技術研究所、北京北方天亞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春樂、楊祖一、閆正斌、李軍剛、亓希國、白春光、魏新熙、張國亮、文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基本要求,是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設計、建設、改建、驗收、評價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爆破作業單位儲存量符合表1規定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T7946 脈沖電子圍欄及其安裝和安全運行
GB12014 防靜電工作服
GB21146 個體防護裝備 職業鞋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范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3 術語和定義
GA 837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miniature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
爆破作業單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最大儲存量不大于表1規定的儲存庫。
3.2
洞庫 underground magazine
由山體表面向山體內水平掘進的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洞室。
3.3
覆土庫 earth covered magazine
分兩種形式,一種是儲存庫后側長邊緊貼山丘,頂部覆土,在前側長邊覆土至頂部,兩側山墻為儲存庫出入口及裝卸站臺;另一種是其頂部覆土至儲存庫兩側及背后,前墻設有儲存庫出入口及裝卸站臺。
3.4
外部距離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與外部各類目標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距離。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
3.5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最小距離。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
3.6
值班室 duty room
用于儲存庫保管、守護等管理人員辦公、值班的建筑物。
3.7
發放間 distribution room
用于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專用房間。
3.8
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 moved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s
能夠借助交通運輸工具或自身運動裝置實現移動搬遷,可以單體或組合形式,經過安置或組合即可重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4 設計與驗收
4.1設計資質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應由乙級(含)以上工程設計資質,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彈藥、火炸藥等相關專業設計經驗的單位進行設計。
4.2驗收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投入使用前,應由當地公安部門組織驗收。
5 種類及危險等級
5.1種類與儲存量
5.1.1 儲存庫分為地面庫(含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洞庫、覆土庫。
5.1.2 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見表1。
表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
序號 | 產品類別 | 最大允許儲存量 |
1 | 工業炸藥及制品 | 5000 kg |
2 | 黑火藥 | 3000kg |
3 | 工業導爆索 | 50000 m(計算藥量600kg) |
4 | 工業雷管 | 20000發(計算藥量20kg) |
5 | 塑料導爆管 | 100000 m |
注1:工業炸藥及制品包括銨梯類炸藥、銨油類炸藥、硝化甘油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射孔彈、起爆藥柱、震源藥柱等。 注2:工業雷管包括電雷管、導爆管雷管以及繼爆管等。 注3:工業導爆索包括導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4:其他民用爆炸物品按與本表中產品相近特性歸類確定儲存量;普通型導爆索藥量為12g/m,常規雷管藥量為1g/發,特殊規格產品的計算藥量按照產品說明書給出的數值計算。 |
5.2.1 儲存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1級。
5.2.2 儲存無重大危險性,但在外界強力引燃、引爆條件下可能發生燃燒爆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4級。
5.2.3 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劃分見表2。當同一儲存庫內存放兩種(含)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時,該儲存庫危險等級應以危險等級較高的民用爆炸物品確定。
表2 地面儲存庫的危險等級
序號 | 儲存庫內產品名稱 | 危險等級 |
1 | 工業炸藥及制品 | 1.1 |
2 | 黑火藥 | 1.1 |
3 | 工業導爆索 | 1.1 |
4 | 工業雷管 | 1.1 |
5 | 塑料導爆管 | 1.4 |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選址應執行GB6722的規定。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遠離城鎮的獨立地段,不應建在城市或重要保護設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目標附近;
b) 不應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質危害的地方,應盡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c) 不應讓無關人員和物流通過儲存庫區。
7 外部距離
7.1 儲存庫區有兩個(含)以上儲存庫時,應按每個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及計算藥量分別計算其外部距離,取其最大值者為儲存庫區的外部距離。外部距離應自儲存庫的外墻算起。
7.2 1.1級地面庫外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
7.3 1.4級儲存庫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
7.4 洞庫、覆土庫外部距離按GB50154執行。
7.5 儲存庫距露天爆破作業點邊緣的距離應按GB6722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應小于300m。
表3 1.1級地面儲存庫的外部距離 單位為米
項目 | 計算藥量kg | ||||||
3000>藥量≤5000 | 2500>藥量≤3000 | 2000>藥量≤2500 | 1500>藥量≤2000 | 1000>藥量≤1500 | 500>藥量≤1000 | 藥量≤500 | |
人數大于50人的居民點邊緣,企業住宅區建筑物邊緣、其他單位圍墻 | 300 | 285 | 265 | 250 | 225 | 195 | 155 |
人數不大于50人的零散住戶邊緣 | 180 | 170 | 159 | 150 | 135 | 115 | 90 |
三級公路、通航汽輪的河流航道、鐵路支線 | 170 | 170 | 159 | 150 | 135 | 115 | 90 |
二級(含)以上公路、國家鐵路 | 225 | 225 | 210 | 200 | 180 | 156 | 120 |
高壓輸電線(500kV) | 600 | 430 | 400 | 375 | 335 | 290 | 232 |
高壓輸電線(330kV) | 570 | 345 | 320 | 300 | 270 | 230 | 186 |
高壓輸電線(220kV) | 540 | 285 | 265 | 250 | 225 | 195 | 155 |
高壓輸電線(110kV) | 200 | 200 | 185 | 175 | 155 | 135 | 105 |
高壓輸電線(35kV) | 120 | 115 | 105 | 100 | 90 | 75 | 60 |
人數不大于10萬人的城鎮規劃邊緣、國家或省級文物保護區、鐵路車站 | 600 | 570 | 530 | 500 | 450 | 390 | 310 |
項目 | 計算藥量kg | ||||||
3000>藥量≤5000 | 2500>藥量≤3000 | 2000>藥量≤2500 | 1500>藥量≤2000 | 1000>藥量≤1500 | 500>藥量≤1000 | 藥量≤500 | |
人數大于10萬人的城鎮規劃邊緣 | 900 | 855 | 795 | 750 | 675 | 585 | 465 |
注1:當危險性建筑物緊靠山腳布置,山高大于20m,山的坡度大于15°時,其與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外部距離可減少30%。 注2:表中二級(含)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雙向晝夜行車量不小于2000輛者;三級公路系指年平均雙向晝夜行車量小于2000輛且不小于200輛者。 注3:在一條山溝中,對兩側山高為30m~60m,坡度20°~30°,溝寬40m~100m,縱坡4%~10%時,沿溝縱深和出口方向布置的建筑物之間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增加10%~40%;對有可能沿山坡腳下直對布置的兩建筑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增加10%~50%。 |

8.1 庫區內儲存庫的布置,應根據各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并結合地形特點,以有利于安全、運輸和裝卸作業。
8.2 計算藥量較大的儲存庫不宜布置在儲存庫區出入口附近。
8.3 地面庫不宜水平長面相對布置,儲存庫區運輸主干道縱坡不宜大于6%。
8.4 儲存庫區四周應設密實圍墻,圍墻到最近儲存庫墻腳的距離不宜小于5m,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m,墻頂應有防攀越的措施。儲存庫區周圍有陡峭山體、水溝等能起到防盜、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處,可不設密實圍墻,但應設鐵絲網圍墻。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區也可設符合GB/T 7946要求的脈沖電子圍欄。
8.5 值班室宜布置在圍墻外的安全地帶,朝向庫房面可建設防護屏障或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應具備有效阻擋危險品儲存庫爆炸沖擊波的作用;覆土庫區值班室應避開任一儲存庫的正前方,洞庫的值班室應偏離洞庫軸線不小于70°。
8.6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地面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20m,上述儲存庫與雷管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12m;
b) 值班室距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4要求,距雷管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c) 洞庫、覆土庫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按GB50154執行。
表4 值班室與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 單位為米
序號 | 值班室設置防護屏障情況 | 單庫計算藥量kg | |
3000<藥量≤5000 | 藥量≤3000 | ||
1 | 有防護屏障 | 65 | 30 |
2 | 無防護屏障 | 90 | 60 |
a)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地面儲存庫應設防護屏障,防護屏障可采用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擋墻等形式,并應符合GB50089的要求;
b) 值班室若設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擋墻時,其高度應超過值班室屋頂高度0.5m,其余應符合GB50089的要求。防護土堤坡腳或鋼筋混凝土墻腳距值班室外墻距離不宜大于2.0m;
c) 允許在防護屏障的底部用塊石或其他塊狀材料砌筑不高于1.0m的擋土墻。
9 建筑與結構
9.1 地面儲存庫
9.1.1 1.1級儲存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中二級耐火等級的規定,1.4級和面積小于20m2的1.1級儲存庫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9.1.2 儲存庫應為單層建筑,可采用磚墻承重,屋蓋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凈高度不宜低于3m。
9.1.3 儲存庫的門均應向外開啟,外層門應為防盜門,內層門應為加金屬網的通風柵欄門。
9.1.4 儲存庫內任一點到門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門的寬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應采用側拉門、彈簧門、卷閘門,不應設置門檻。
9.1.5 儲存庫的窗應能開啟并應配置鐵柵欄和金屬網,視情可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適當部位設置通風孔并配鐵柵欄和金屬網。
9.1.6 儲存庫地面宜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當以包裝箱方式儲存且不在儲存庫內開箱時,儲存庫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9.1.7 值班室宜為單層,可采用地面、覆土和洞室建筑方式。當采用地面建筑時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屋面板,墻四角設構造柱,構造柱與墻之間應拉結,朝向庫房方向不應有窗戶。
9.1.8 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的結構應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9.2 洞庫、覆土庫
建筑結構按GB50154執行。
10 消防
10.1 儲存庫門口8m范圍內不應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墻外15m范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儲存庫區內不應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區的儲存庫周圍宜修筑防火溝渠。
10.2 儲存庫區可設高位水池,或設消防水池并配備消防水泵,水池儲水量不少于15m3。
10.3 儲存庫區內單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11 電氣
11.1 儲存庫內的電氣照明應符合GB50089的規定;當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燈,并隨身攜帶。
11.2 禁止電氣線路跨越儲存庫。
12 防雷
地面庫的防雷設施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并按其中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規定設防;洞庫、覆土庫按GB50154執行。
13 防靜電
進入雷管儲存庫操作的人員應穿符合GB21146、GB12014要求的防靜電鞋、防靜電服或純棉工作服;雷管儲存庫和發放間、黑火藥儲存庫的地面和臺面應鋪設導靜電橡膠板,且應接地;進入發放間的作業人員,應經泄放靜電后才能進行操作。
14 防射頻
存放電雷管的地面儲存庫防止射頻危害的距離執行GB50089的規定。
15 安防設施
儲存庫區和儲存庫的治安防范設施應符合GA 837 的要求。
16 儲存庫安全管理
16.1 儲存管理
16.1.1 儲存庫的最大儲存量不應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且符合表1的規定。
16.1.2 民用爆炸物品宜單品種專庫存放;當條件受到限制時,不同品種的民用爆炸物品允許同庫存放,同庫存放應遵守以下原則:
a) 黑火藥應單獨存放;工業雷管除與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外,不應與其他物品同庫存放;
b)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在庫容允許的條件下單個儲存庫的計算藥量不應超過5000kg。
16.1.3 儲存庫內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并每天記錄。
16.2 存放管理
16.2.1 儲存庫內民用爆炸物品應堆放穩固整齊。
16.2.2 儲存庫內應有標記品種、規格和數量的標識牌。同庫儲存多品種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分別堆放,并有明顯標志。
16.2.3 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0.6m,堆垛邊緣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2m,宜在地面畫定置線。
16.2.4 各種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業雷管、黑火藥不應超過1.6m,炸藥、索類不應超過1.8m,宜在墻面畫定高線。
16.2.5 儲存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
16.2.6 儲存庫內不應存放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16.3 發放管理
16.3.1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允許在儲存庫內以最小包裝單元分發;拆箱后的工業雷管應在專門的發放間發放;黑火藥應以原包裝發放。
16.3.2 發放間宜單獨設立,當與庫房聯建時,發放間應有密實墻與庫房隔開。
16.3.3 工業雷管的發放間內最多允許暫存1000發雷管,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的發放間最多允許暫存計算藥量50kg的產品。暫存產品應標識清楚。
16.3.4 嚴禁在儲存庫、發放間對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加工作業。
16.3.5 民用爆炸物品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
16.4 裝卸和出入庫管理
16.4.1 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運輸工具和車輛內的一切雜物。
16.4.2 車輛應符合GB6722的要求。車輛應熄火、制動,不應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16.4.3 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撞擊、拋擲、腳踩、翻滾、側置危險品;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庫存放規定,不應超高、超寬、超載。
16.4.4 來源不清和性質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應入庫或裝車;如包裝損壞需更換時,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操作。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于2.5m。
16.4.6 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面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16.4.7 裝卸作業結束后,作業場所應清理干凈,防止遺留民用爆炸物品,并與庫管員做好交接。
16.5 流向管理
應按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庫記錄要有臺賬,流向信息記錄應完整,并按規定及時傳遞;儲存庫內賬物相符、日清月結。
16.6 治安防范
儲存庫區和儲存庫的治安防范執行GA 837 的要求。
16.7 應急救援
16.7.1 應在各儲存庫門口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附錄A要求的警示標志牌。
16.7.2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國務院令第46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針對庫區的實際情況和儲存產品的危險特性,參照附錄B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16.7.3 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查預案的正確性,并對預案進行完善。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儲存庫警示標志牌式樣
A.1 “儲存庫警示標志牌”尺寸宜為700 mm×600mm,不易變形;標志牌底色宜為白色,字體宜為黑色。
A.2 儲存庫警示標志牌見圖A.1。
圖A.1儲存庫警示標志牌圖例
A.3 警示標志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危險等級、危險特性及定員、定量。
A.4 “危險等級”按儲存庫內危險級別最高的危險品確定,危險等級分為1.1級、1.4級。
A.5 “危險特性”按民用爆炸物品的主要危險性確定,如“燃燒”、“爆炸”。
A.6 “定員”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的儲存庫內最大允許的工作人數量,單位為“人”。
A.7 “定量”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的儲存庫內最大允許存放的危險品的數量,單位為“發”、“kg”、“m”等。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儲存庫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